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黃伊鎂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游凱傑
鄭建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保單借款所得現金、存款、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保單1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3張、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債權等,另其他非上市上櫃公司之投資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爰不予變價,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調解筆錄在卷可證;而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債權部分,因審酌債務人目前收入,及其父親民國113年6月罹患癌症後有必要之醫療及生活支出,故認113年7月以後第三人每月給付之金錢擴張為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為保單借款所得及第三人給付之現金、存款、保誠人壽、南山人壽保單,而第三人給付之現金、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3,496元、保誠人壽保單解約金78,809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含債務人繳回之保單借款)449,25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