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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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子菁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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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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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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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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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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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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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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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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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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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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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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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汽車1輛、存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2張、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2張,於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傷害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28年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國泰人壽、遠雄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16,15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