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請人即債 吳佩璇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龍建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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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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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1號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國泰人壽及宏泰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