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請人即債 楊蕎云(原名:楊淑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建顯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62,078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14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5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存款650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存款494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存款303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單、合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信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存款存摺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凱基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14元、郵局存款51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款650元、彰化銀行存款494元、合庫銀行存款303元,雖均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繳納相當於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及存款之案款1,512元到院,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62,078元、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14元、存款1,49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