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請人即債 顏秀惠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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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駿民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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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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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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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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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富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該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加上債務人自行繳納之存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