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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澐禎  



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黃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計有存款、汽車一輛、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鴻科技公司)股票,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無解約金可領取,於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於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定期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定期健康保險已失效,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前開保險公司函文及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在卷足憑。其中汽車已由動產抵押債權人變價後,尚有不足額如債權表所示,現實上已無此財產;又查至鴻科技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債務人持有該公司實體股票,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而存款扣除解繳手續費後恐不滿千元,南山人壽陳報其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契約無解約金僅退還未到期保費新臺幣2,658元,金額甚少,認上開財產均無變價之必要。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外,其餘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7月16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而中國信託銀行請求調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所領取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及第三人還款予債務人之金錢等節,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時即已陳報用以生活及清償債務完畢等,料無此應屬清算財產可供分配,惟是否適用本條例第133條,應由債權人於免責程序自行主張。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