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施重吉
送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汽車1輛、存款、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1張,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均已失效,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41年認無變價實益,且已報廢,料無殘值,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友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78元、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7,94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分配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