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請人即債 曾秀玲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1.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9號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2.次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經本院先後兩次通知,均未依據本條例第101條規定陳報清算財團財產。
3.又本院經查目前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