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聲請人即債 邱柏維 住○○市○○區○○○○街000號7樓之
務人 1
代 理 人 陳雅琴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黃輝弘
權人 22號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22日確定,翌日於113年7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並陳報繳納屬於清算財團之存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