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
聲請人即債 王文心
務人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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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文鑫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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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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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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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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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