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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志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聲請拍賣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