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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劉子綾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高雄巿楠梓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