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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  

相  對  人  周永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向案外人紀倍宗借用新台幣4,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7月1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登記在案。嗣案外人紀倍宗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其債權及抵押權,亦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鳳山 
赤山 

    
399-9

72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564
赤山段399-9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35.91
二層:46.17
騎樓:10.26
合計:92.34

全部  
建國路二段192巷38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