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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曾鴻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
  文。惟查,本件相對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業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存字第1393號提存書提存12,917,397元,有相對人114年1月14日之陳報狀在卷可稽,相對人主張對於聲請人所負之債權已不存在,是以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