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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許○○」之正確姓名,並提出信託專簿、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五甲段1222-32地號土地及213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