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皓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暨其上2970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不動產附表建號2970之陽台面積與共同使用部分建號權利範圍與提供之附件不同,請更正。
三、委任書未蓋代理人之簽章,補正完整之委任狀。
四、債務人賴玫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添好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