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陳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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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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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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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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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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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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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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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梁應偉
蔡盈津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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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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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6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靜雯
聲請人代理人李承書律師
相對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梁應偉/蔡盈津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7 萬9,501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6,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5,017元,銀行代號:016,繳款帳號為29614
&ZZZZ; &ZZZZ; 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靜雯
聲請人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梁應偉 蔡盈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