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1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碩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豐泉通運有限公司)、陳原崑、姚慧勤、陳邱秋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永碩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豐泉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永碩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豐泉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