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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83號
聲  請  人  林淑珍 
相  對  人  天仁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明仁 
人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 號碼
001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1年8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32
002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1年9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33
003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1年10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34
004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1年11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35
005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1年12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36
006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2年1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38
007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2年2月28日
113年8月15日
779239
008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2年3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40
009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2年4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41
010
111年7月20日
3,000,000元
112年5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77924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