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雄駒國際有限公司、陳瀚陞、陳珮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本票票面金額為14,700,000元而台端聲請狀所載為14,976,000元,及發票日皆不同,係誤載或附錯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雄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