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528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代 理 人 林陳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震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