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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及113年4月9日通知補正戴德賢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