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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高誠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祐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