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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0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瑞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正確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原本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