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豐有限公司、劉安即睿安商行、廖婧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台端所提出身分證號經法院查詢非劉安。
二、相對人安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相對人睿安商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