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97號
聲 請 人 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
二、相對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