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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31號
聲 請 人 奕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芃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韋文風VI, VAN PHE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韋文風VI, VAN PHEN之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