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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財源
林國斌
呂采玲
林曉楓
林詳格
前列林財源、林國斌、呂采玲、林曉楓、林詳格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