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海商字第3號
原 告 日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濬睿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嘉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954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766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3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589元,及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17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1,099,95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9,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7,656元,即溢繳95,766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