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廖朝州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被 告 林俐妏
林冠佑
林千芳
林怡廷
林啓陽
邱麗芳
邱豐義
周英傑
林耿如
吳怡慧
洪乙彥
廖光雄
曾錦麟
廖欽錫
林冠名
林敏純
林孜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兩造為高雄市燕巢區中安段608、608-1、608-2、608-3、608-4、608-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請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等規定分割上開土地。因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燕巢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