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8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龔文雄
被 告 卜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2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440元,此裁定於113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