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587號
原 告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被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705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44,000元,及自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9日之本息總額合計647,7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7,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業經原告繳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