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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29號
原      告  桾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霆 
被      告  鍾名媛 

            李崧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8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3,078元,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