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徐雅慧
被 告 王黃月雲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12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4、6所列被告之執行費優先債權新臺幣(下同)20,000元、第二順位抵押權優先債權2,500,000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改分配予被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0,000元(即原告主張因此得增加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