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野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90萬288元本息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90萬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淑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