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東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7萬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淑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