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8號
反訴原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高雄巿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工程承攬報酬及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73,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3,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