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啓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恒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7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