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6號
反訴原告 新價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錦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1,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