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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戴文平 


相  對  人  華州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瑞峰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華州興業有限公司,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等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7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