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施言正
相 對 人 大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相 對 人 大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妹
相 對 人 安佑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3年度勞補字第1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88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