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信安
相 對 人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濱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文隆
相 對 人 合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怡濱
相 對 人 吳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蘇怡賓」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怡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