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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信安  


相  對  人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濱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文隆  
相  對  人  合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怡濱  
相  對  人  吳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蘇怡賓」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怡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