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2,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