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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盛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志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