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盛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志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