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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順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健峰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吳致頤律師
被      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海事優先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