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順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健峰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吳致頤律師
被 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海事優先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