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彭鎂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錦昌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1,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