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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羅貫綸(原名:羅吉利、羅萬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羅貫綸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30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1月1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213,844元、236,133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900元。
 2.聲請人於111年10月至111年12月16日在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收入共80,107元,111年11月13日於聚國機電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聚國公司)工作收入1,500元。112年3月至8月、113年3月至113年12月在社團法人高雄市社福慈善總會任職,112年度收入合計172,576元,113年度各月收入各26,861元(113年3月僅11,410元)。於112年10月至12月於潤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璟公司)任職,收入共56,564元。另112年1月領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物公司)10,244元保險金,112年5月至11月、113年3月至8月分別領國泰人壽94,684元、27,177元保險金,113年3月至8月領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共50,000元保險金,113年8月領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泰安產物公司)87,706元保險金。又113年3月領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共89,760元,113年3、4月領勞保局醫療給付共5,890元。
 3.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35-37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81-28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99-105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1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3-57頁)、信用報告(調卷第59-67頁)、戶籍謄本(調卷第2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7-28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11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67-17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9-50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1-8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85頁)、國泰產物公司理賠給付明細(更卷第173頁)、國泰人壽理賠給付明細(更卷第175-185頁)、三商美邦人壽團險保險金給付通知書(更卷第187-193頁)、泰安產物公司函(更卷第195頁)、存簿(更卷第197-203頁)、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函暨薪資出勤單(更卷第59-67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245-251頁)、聚國公司函(更卷第77頁)、聚國公司薪資明細表(更卷第111頁)、潤璟公司函(更卷第57頁)、潤璟公司薪資表(更卷第123頁)等附卷可證。
 4.故依聲請人上述情形,爰以其113年度每月收入26,861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無房屋租金,更卷第103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稱居住於父親所有之房屋內,未有房租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度【計算式:19,248×(1-24.36%)=14,559,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要難可採。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父親扶養費,每月5,000元(更卷第103頁)。經查:
  1.聲請人父親羅兆熊係34年生,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房屋2筆現值約593,600元及土地2筆現值約10,630,842元。聲請人稱父親無業,於屏東有塊田賦自行耕耘,於111年12月至113年7月領有綠環補助共8,044元。另111年10月至12月每月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3,930元、112年1月至113年1月每月領有3,943元、113年2月起每月領有4,220元,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41頁)、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47、49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85-289頁)、農會存摺(更卷第135-15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54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3-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1-83頁)、合伯金庫銀行存摺(更卷第155-165頁)在卷可查。
 2.則以羅兆熊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4,220元,且尚有房屋、土地,價值千萬元以上,堪認有相當資產,仍可維持生活,難認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父親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6,861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4,559元後,剩餘12,302元,而其目前負債總額約2,915,429元(調卷第85-87頁、第103-109頁、第111-113頁、第124頁),扣除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0年(計算式:(2,915,429-900)÷12,302÷12≒19.7)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