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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蕭秀英




                      (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田杰弘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蕭秀英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3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1月1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罹右側肩部粘連性囊炎、左側、右側肩部關節痛,自113年9月起迄今之工作工作及其他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9-33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435-4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頁)、戶籍謄本(清卷第8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1-4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27-1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3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5-2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5頁)、金門縣政府函(清卷第6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7-49頁)、金門縣金湖鎮公所函(清卷第31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1-73頁)、健保投保紀錄(調卷第45-49頁)、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313-315頁)、存簿(清卷第107-117、135-147、327-335頁)、郵局存入款項說明(清卷第409頁)、冠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57-59頁)、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69-70頁)、薪資單(清卷第105頁)、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51-55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39頁、清卷第161-163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3-44頁)、新高鳳醫院診斷證明書(清卷第323頁)、家歡復健專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清卷第325頁)、瑞祥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清卷第321頁)、醫療費用收據(清卷第167-251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75-77頁)、中華郵政函(清卷第63-65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健康情況,爰以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共9,796元(計算式:5,796+4,000=9,796)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1頁、清第93頁)云云。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而聲請人雖陳稱租屋居住(見調卷第67頁),然租金目前由子女負擔(見清卷第93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9,79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559元後,已無餘額,難以清償債務3,891,836元(調卷第61-62頁),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288,557元

112年度
64,981元
113年度
237,908元
2
保單解約金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113年5月31日終止,領回76,149元解約金
(見調卷第70頁、清卷第65、145頁)
①前於112年11月1日領取生存保險金6,000元。(見清卷第65頁)
②111年12月13日保單借款20,000元;112年保單借款共106,000元;113年2月2日、4月18日各保單借款25,000元、15,000元。(見清卷第327-335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冠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9月至12月
102,208元
2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2年2月1日至5日、6月1日至7月16日
47,226元
3
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2年11月16日至113年5月30日、113年6月1日至25日
253,029元
4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111年9月至12月
每月5,388元
112年
每月5,519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5,796元
5
一次退休金
113年6月25日
126,489元
6
提繳時差退休金
113年9月27日
7,272元
7
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111年9月起迄今
每月4,000元
8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9月28日
10,197元
9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