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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張啓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啓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6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3年9月9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