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臺南市○區○○街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厚義即猛割工程行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